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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八章 武灵新变﹙一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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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:重生之异界入世修行 | 作者:战灵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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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仆人有儿女,在范家服役15年,年龄已到50岁的,也按口领米。

    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,不能领口粮,但如丁忧、候选在家,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,照常支领口粮。

    义庄

    一、义庄词义

    第一个解释

    义庄建于嘉庆二十四年(一八一九年),两年后完工。道光元年(一八二一年)开始运作,办理赡赈业务,周济宗亲。由于制度设计得好,义庄自行运作,延续了一一六年。直到一九三七年抗战爆发,祖国大陆与台湾交通阻隔,才停止慈善工作。这期间,林氏家族已由第一代林平侯传至第四代林尔嘉。 立于道光元年(公元一八二一年)的《林氏义庄碑记》,碑文很长,对义庄制度有非常详细的规定。碑文首先说,林平侯愿将自己在台湾淡水的水田四十三甲八分四厘二毫(每甲约等于内地十一亩三分,合计相当于五百亩)充作本族义田。林氏子孙不得视之为祖产。为了杜绝后患,请地方官为该义田另立永泽堂作为户名,登记注册。这些≮←,..义田都是上好良田,罕遭旱涝侵害,每年的收入相当稳定。扣除赋税及损耗,一般每年实收租谷一千六百石(每石一百二十斤。古代制度,一石等于十斗。等于一百升。等于一千合)。租谷在淡水变卖成银圆。每年分两次会票到内地永泽堂,再由管理人员随时买米,按月分发给族人。 义田的管理人员设二名,均举族中有德有才,或殷实可托的人士担任。一名在淡水,专管收租及汇银到内地等事宜;一名在杨厝,管买米、给米、置业等事宜。他们也有工资。义庄的账目要登载清楚,接受族人查核。监督。 根据七房桥的实际情况,他提出了一个建立“钱氏怀海义庄”的办法,来解决佃户和地主之间的矛盾。 这样的义庄制度,得到县知事的赞同。这对太平天国之后安定农村和克服农业生产的困难都有好处。 兴办义庄的办法很快传了出去。不到一年荡口也建成了黄石弄义庄和华绎之义庄。不到3年,无锡、苏州、昆山、常熟、太仓甚至崇明也都纷纷成立了义庄。义庄成了江南乡间最有力的经济组织,安定了农村,发展了农村经济,在江南兴办小学成了风尚。 宋皇祜元年(一零四九年),江苏苏州范仲淹首创义庄。其后,江苏金坛县张氏、新淦郭氏、莆田陈氏都相继设义庄。元代设立义庄者不多。明代义庄增加。安徽、广东、广西、陕西、直隶都有设立义庄记载。至清代,设义庄者激剧增多。民间时期。义庄建置仍在扩大。

    例举

    范氏义庄

    范氏义庄有八九百年的漫长历史,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。

    ﹙一﹚经济资助

    范仲淹父子通过义庄给族人所规划的经济生活有如下方面:

    1、领口粮

    凡是族人,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,粮是一月一领,即每次领三斗。米要保证是白米,如果是糙米,加领二成。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。

    仆人有儿女,在范家服役15年,年龄已到50岁的,也按口领米。

    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,不能领口粮,但如丁忧、候选在家,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,照常支领口粮。

    2、领衣料

    每年冬天,一人领绢1匹,5~10岁的儿童领半匹。

    3、领婚姻费

    凡嫁女的领钱三十贯,这个女子若第二次出嫁,再领二十贯。

    凡娶媳妇的领钱二十贯,若第二次娶亲就不能再领了。

    4、领丧葬费

    族人死了,按其辈分领取安葬费,尊长丧支领二十五贯,次长丧十五贯,十九岁以下卑幼丧七贯,十五岁以下三贯、十一岁以下二贯,七岁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领取。

    5、领科举费

    族人取得大比资格的,可领路费十贯,第二次大比,再领五贯,若无故不赴试,已领之钱交还义庄。后因物价上涨,增加给钱数目,以使“子弟知读书”之美。另外,义庄设有义学,请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,并给教授者束修。

    6、借住义庄房屋

    义庄设有义宅,供族人借居,若 房舍需要修理则自行设法,如果本人确实贫乏无力修缮,从义庄领钱修葺。本人有余力,在义宅地内建造房屋,听其自便。

    7、借贷

    族人一时急用,可向义庄告贷,但不得经常借,且要到时偿还。若不能归还,也不扣他的月米,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。

    按照这些规定,范氏义庄中人们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粮、衣服、住房可以无偿获得,重大事项丧葬婚嫁的经费,也不用发愁就可以得到,因此说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是有保障的,需要自己创收的主要是零用钱。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,当然义庄所给予的就远远不够了。总之,范家人由于义庄的供给,不会为柴米油盐发愁,生活上过得去。

    这里值得注意的是,凡是范家的族人,只要住在本乡,就有权利向义庄领取上述物资。这范庄子孙是不分贫富的,一视同仁。

    ﹙二﹚范氏义庄运作机制

    范氏义庄有着比较严密的运作机制。

    义庄有严密的内部规范管理的措施。义庄设有管理人,负责经营管理。管理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,不受他人干扰。但是,管理人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。在领取报酬前,要有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效。族人有权告发管理人的不公正行为,由公众作判断。由此可见,义庄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制和与之相配合的监督机制。

    在财产管理方面,义庄也有一定的制度,例如:义庄以田租为财政来源,为了公正,不许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。义庄也不买族人自有的田地。 义庄还对受益人即族人有一些监督措施,对于违法义庄规矩的人,有不同的处罚措施,比如罚款、取消获得救济资格、送官等。(未完待续…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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